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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出租房该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1-03-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7/2001信息】 问:我是山东省烟台市居民,家住繁华地 区。我将临街8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某个体户使用,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租期 按年计算,月租金5000元,全年合计60000元。最近听说个人出租房税率调 整较大,不知应如何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 政策的通知》,对个人出租房有关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个人出租房的 税率将暂降低税率征收,即:营业税由原来的5%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由 原来的12%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20%暂减按10%的税 率征收。 像你这样出租房在新的税收政策下,应这样缴税: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应按租赁价格1‰一次性缴纳印花税,即: 60000×1‰=60(元)。 每月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5000×3%=150(元),城建税:150 ×7%=10.5(元),教育费附加:150×3%=4.5(元)。 房产税应按4%的年税率计算缴纳,即:60000×4%=2400(元)。 土地使用税本地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1.6元,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80×1.6=128(元)。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按每个月实际收到的租金和缴纳的税金以及可能发生的修缮 费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如下:每月应以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额减除法定扣除费用80 0元;在出租房的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如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应据实扣除;如在 出租期间,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能提供有效、准确凭证,每月按800元扣除(多 余的下月扣除)为计税依据,按10%的税率进行计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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