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磺的适用税率应该是多少?
录入时间:2001-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1信息】 问:我单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
营化工产品。1998年我单位从山东省日照市某硫磺有限公司购进一批硫磺,对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但是购进货物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这笔进项税款不能
抵扣。经请示上级国税局,答复是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我单位又与销货方联系,他
们说以前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都是13%,而且都能抵扣,请问,硫磺的
适用税率到底应该是多少?
答:要回答提到的这个问题,首先应区分你单位购进的是硫矿产品还是经加工制
成的硫磺产成品,二者的税率是不同的。财税字(94)第02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
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里所讲的非金
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
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据此,如果你单位购买的是采选的硫矿产品,其适用税率是13%,销货方应开具税
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凭此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如果购买的是经煅烧、
焙烧和加工的硫磺产品,其适用税率为17%,那么该硫磺有限公司应该开具税率为17%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取得该硫磺有限公司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
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这笔进项税款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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