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兼职人员工资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2001-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1信息】 问:请问长期聘用的全日制兼职人员,其
税金计算可否按照正式员工工资计算方法计税?即不按照劳务费扣除20%的税金,而用
减除1000后使用相应税率? 若可以,那么对于这类兼职,我司是否要象对待正式员工
一样,为其上养老保险等?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
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
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
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
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
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
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
的所得。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
得项目征税。
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
得。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
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
劳务而取得报酬。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如果从
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薪金形式体现的就属于工资、薪金项目,而不
属于劳务报酬范围。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不是来自聘用、雇用或工作的
单位就属于劳务报酬的范围。
按照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的《社
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
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你企业可根据上述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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