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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所欠货款销货方不再追要,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6/2001信息】 问:我公司与甲企业有长期的业务来往, 由甲企业对我公司提供原材料,由于长期不能归还甲企业货款,现甲公司同意将所欠 货款不再追要,请问我公司如何将所欠货款进行帐务处理,是否与税务有关?   答: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如已按全额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购货方不再支付一 定的货款,就相当于售货方给购货方的返还资金,只有将这部分资金按其货物适用的 法定税率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购货方实际支付的货款才能与实际申报抵扣的货款额 相符。否则造成国家增值税流失。   购销双方债权债务重组不再结算的货款,其实质也就是售货方对购货方的一种销 售折让。所以售货方应取得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销售退回、折让与折扣证明 单,证明单将重组协议确定的不再结算的货款填列清楚后,售货方据此开具红字专用 发票冲减当期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根据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进项税额、存货等 科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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