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抹账”,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录入时间:2001-0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6/2001信息】 问:甲方欠乙方货款,乙方又欠丙方货款,
为解决三方欠款问题,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由甲方用一辆小轿车进行抵款,
并直接开发票给丙方,乙方给甲方开收据视同收到甲方货款,丙方开收据给乙方视同
收到乙方货款。请问乙方在此项业务中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三方抹账”,是当前企业间处理三角债务关系的一种新经济现象。其存在
的原因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企业互有购销关系,且互有债权、债务。
尽管“三方抹账”的企业没有发生货物的流进与流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同时获取了减少债务的利益补偿,其行为构成了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属销售货
物的行为,应就交易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各方公司必须按照自已的购售业务单独记帐,
计算缴纳增值税。
用于抵债的货物为汽车等特殊货物。根据我国现行汽车市场管理规定,作为重要
生产资料的小汽车(包括旧汽车),其交易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进
入指定的市场才能进行,不能无照经营。作为处于“三方抹账”中间环节的乙企业,
一般情况下是无经营汽车资格的,所以就不能开具销售小汽车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
票”,只能采取甲企业开具发票给丙企业,乙企业只作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转账的办
法,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即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再在货物转移给丙企业时向对方开具发票。这种情况通过“三方抹账”不能抹掉乙企
业额外的税收负担,只能有待于有关特殊政策的出台。
如“三方抹账”的中间方即乙企业有经营汽车资格,可以采取正常的货物购销和
增值税账务处理来避免因“三方抹账”抹出额外税收负担。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
文件规定,商业企业以货抵债的,受货单位可以凭以货抵债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这样“三方抹账”的中
间方可以进行正常的增值税账务处理,避免额外税收负担。但按现行政策,工业企业
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三方抹账”
中,对乙企业来讲,必须作购进货物处理,并验收入库后,方能够取得进项税额抵扣
资格。这样,货物入库后再出库,势必逼迫企业空转货物,造成人力、财力的不必要
浪费,降低效率,但是这是税法的规定,必须如此。
因此,在进行“三方抹账”时,应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否则会
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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