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录入时间:2001-0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6/2001信息】 一、遗产税的类型
根据课征方式的不同,目前世界各国遗产税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总遗产税制。它是对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进行课征的制度,以财产所有
人死后的全部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设有起征
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总遗产税制的特点是在遗产处理上采用“先税后分”的方式,
即先征遗产税,然后才能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税率设计等方面
不考虑被继承人的负担能力等因素,具有课税主体单一、税率设计简单、易控制税源、
征税简便、征税成本低等特点。目前选择此类型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新加坡、
韩国等。
(二)分遗产税制。这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先将其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就
各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的制度。纳税人是继承人,因而分遗产税制可
以直接称为“继承税”。在遗产的处理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即先按国家有关继承
法令分配遗产,然后就各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课税,在税率的设计方面要考虑被继承人
与继承人关系的亲疏程度以及继承人的负担能力等因素,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具有公
平合理的优点,但征管复杂,征收成本较高,目前选择此类型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
国等。
(三)混合遗产税制,又称总分遗产税制。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在一起,
对财产所有人死时留下的遗产先课征一次总遗产税,然后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
承人的遗产份额课征一次分遗产税,在遗产的处理上表现为“先税后分再税”。这一
类型的优点是既控制了税源,又体现了公平负担原则,但税收征管较复杂。目前选择
此类型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二、国外遗产税介绍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
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
元以上的纳税人。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对于非居民,也要缴
纳遗产税,但税率比居民优惠,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30%。
日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
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
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
个档次,从10%到70%。
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
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
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
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
三、国外遗产税制比较对我国的借鉴
(一)税制模式的选择
我国遗产税制模式的选择应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模式应选择总遗产税制。这
样既可以源泉控制税源,又可以避免征税成本过高,对于总遗产税制不能体现公平负
担、区别对待原则的问题,可以通过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在
分配税后遗产时给予照顾加以解决。
(二)纳税人的选择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遗产税应采用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即凡在我国
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且居住年限在1年以上的为我国居民,应对其死亡时在中国境
内、境外遗留的全部财产征税:凡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或居住时间不满1年的为我国
的非居民,仅对其死亡时在中国境内遗留的财产征税,具体纳税人应是遗嘱的执行人
或遗产继承人。
(三)税率高低的选择
绝大多数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在税率设计上都采用累进税率,这样的税率设计可以
体现公平原则,达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西方发达国家由于长期主张对高额遗
产课以重税,故税率设计都比较高。本世纪70年代美国、日本等国的最高税率均在75
%以上,直至80年代末减税改革后,日本最高税率仍为70%,美国最高税率为50%。
发展中国家由于开征遗产税的时间比较晚,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等因
素的影响,最高税率设计得比较低,约在50%左右。我国开征遗产税,其调节对象是
少数人的巨额遗产,本着征税面宜窄不宜宽的原则,最高税率设计不应高于50%,以
免挫伤公民致宣的积极性;最低税率设计在10%为宜,以免由于遗产税的课征对社会
经济生活产生过大影响。
(四)扣除项目和起征点的选择
借鉴先进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我国遗产税的扣除项目应包括:1、丧
葬费用:2、遗产管理费用;3、被继承人生前未偿还的债务;4、被继承人生前应缴
未缴的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等:5、损赠给各级政府及教育、文化、福利、公益
事业等的遗产:6、遗留给未亡配偶的遗产;7、未成年人继承的遗产等。此外,为了
体现遗产税对富裕阶层征收的特性,需规定应税遗产的起征点。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
情况以及今后10年的发展趋势,我国遗产税的起征点定在50万元比较适宜。
(五)与赠与税配套征收
各国在征收遗产税的同时,都开征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补充。这是因为对财产所
有人生前所赠与的财产不课税,遗产税就可能无多少税源可征,故赠与税必须同遗产
税配合征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也无有关赠与的
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赠与税税源,为此,我国遗产税宜采用将赠与税并入遗
产税征收的方式,可规定将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的财产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
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