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职工持股会的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1-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5/2001信息】 1.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者试
行年薪制的征税办法: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
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个[1996]320号文件)规定,其征税办法为:
对于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
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去可扣除费
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
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款=[(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
扣除数]×12
2.企业改制中组建职工持股会的相关税收政策
在企业改制中,一些企业进行了组建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工作。职工持股会是经北
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职工现
金出资,并以其全部资金为注册资金,购买本公司股份,相应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
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职工持股会管理会员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并根据公
司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条的规定,职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
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职工持股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应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计税。由于职工持股
会的资金仅限于投资本企业,不存在地区间的差别税率,因此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即,职工持股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当职工持股会将投资收益分给
各会员职工时,应对职工的分红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其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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