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1信息】 山东省禹城市一个从事副食批发的个体户,
最近,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认定我存在偷税行为,除了补税外,还作出处以16
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为此,我想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听取税务机关对我的处
罚的依据。请问,我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吗?
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
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
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
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照上面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你的处罚只有1600
元,还没有达到2000元,因此你没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