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留抵税额不能抵扣
录入时间:2001-0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1信息】 问:我单位从事农产品加工业务,是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6、7月份,会计因事离厂,致使这段时间没有准确核算增值税
的应纳税额情况。我厂已按实际收入依照适用税率申报缴清了应纳税额,但国税机关
对我厂5月份留抵税额5209.8元下达了限期纳税通知书。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上期
留抵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
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
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
抵扣进项税额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
你厂5月份留抵税额不允许在以后月份进行抵扣,应转出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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