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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录入时间:2001-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2001信息】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的一项有效 管理措施,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必备手续。那么,纳税人如何正确办理 税务登记事项呢? 开业登记:各类企业、企业性事业单位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 内,持下列证件和有关资料:1、营业执照;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 号证明;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 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经税务机关审核 后,予以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变更登记: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 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3、纳 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 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5、其他有关资料。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 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 登记: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3、 其他有关资料。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1、增 值税;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3、纳税人 税种登记表;4、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均到原登记税务机关办理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作变更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 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 的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纳税人应结清税款并交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发票不便收回的,由税 务机关就地封存),办理停业登记。二、纳税人需要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向税务机关提 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 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三、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 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如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 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将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注销登记: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应当在有关机 关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办理以上注销税务登记,均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 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并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 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手续。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 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 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外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 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证明》;3、销售货物的,填写《外 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 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 未经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境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审报 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当地税务机关在《证明》上注明纳 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后,纳税人持此《证明》在其有效期满10日内,回 所在地税多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验证、换证:税务机关对已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 人应当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 县以上税务机关将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 登记证使用: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须持税务登记证:1、申请减、免、退税;2、 领购发票;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其他有关事项。税务登记证不得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纳税人如遗失税务登记证,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 关,并在税务报刊上登记挂失,同时申请补发。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处罚:纳税人如发生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开业、变更及注销税 务登记的;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 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告书,逾期不改正的,可处 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 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比照以上规定 处罚。 (ap20010102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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