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工经营享受税收优惠及手续办理
录入时间:2001-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2001信息】 下岗职工从事经营究竟能享受哪些税收优
惠政策,如何兑现?现就这个问题予以解答。
为了鼓励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积极从事力所能及的经营活动,通过自己的辛
勤劳动,脱困解围,为国分忧,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先后对下
岗职二个人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
解答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根据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总政策的对象为下岗
职工。具体分分两类:一类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
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
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另一类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
合同期未满的下岗人员。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比照执行。
二、免税范围。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事受税收优总政策的范围,仅限于从事社
区居民服务业。具体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
括有十二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
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代购货物服务;介绍服务;图书杂志
借阅服务;拆洗服务。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限指城市街道、居委会管辖的居民居住区,为社区居民个
人家庭提供服务,不含乡镇和农村,亦不包括为单位提供服务。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
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领取地方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
征营业税;但在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经武汉市地税局各分局就有关免税主体及范围按
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一至二年。
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
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
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在第一年免税期满后,
经武汉市地税局各分局就有关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
免征一至二年。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为了配合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政策目标,使从事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税收优惠,对下岗职工从
事经营事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五、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办理哪些手续。下岗职工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从事经营所在地的武汉市地税局各分局所属税务所办
理有关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只
需办理备案手续。
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总政策的下岗职工,在向地税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后,还
应向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所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并在税务人员的指导下填写“武汉市下
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总政策审批表”,经税务所审核后报地税分局
税政科审批后下达执行;对个人年免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还需报市地税局税政部门
审批后再下达执行。 (ap200101029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