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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销售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问:近日,馆陶县国税局到我处进行税收 检查,对我公司1999年10月1日以来,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业务销售的计算 机软件产品收入3.2万元,作出按4%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处理决定。对此,我很不理 解。因为,这部分收入应纳营业税,况且销售额又分别核算清楚正确。请问,为何还 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 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3号)规定: 只对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 书,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一律征收 增值税。对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已征税的,无论是只征收营业 税、增值税中一种税,还是两种税同时征收的,均不作纳税调整;10月1日以后严格 执行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因此,国税机关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理是对的。 (aa20001115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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