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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折扣额应计入销售额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近日,邯郸市邯山区国税局稽查局在税务 检查中发现,某书店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图书及音像制品,折扣额与销售额未在同一张 发票上注明,开具的发票只注明折扣后的销售金额,并且只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申报纳 税,折扣金额共计44923.9元,另开发票直接计入销售成本,该局对该书店进行补征 增值税5930.88元。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 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发票另开, 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aa20001125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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