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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为坏账损失应具备哪些条件?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请问,应收 账款具备哪些条件可确定为坏账损失? 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104号)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收账款,经税务机关审核确 认,可以确定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以其剩余财产清偿后,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 账款; 二、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 收账款;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纳税人依法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确实不 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而且不能获得补偿,或者以 保险赔偿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五、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为资不抵 债,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纳税人按规定核销的呆账,其相应的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贷款利息; 七、经省以上国家税务局核定准予核销的其他应收账款。(aa20001115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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