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为坏账损失应具备哪些条件?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请问,应收
账款具备哪些条件可确定为坏账损失?
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104号)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收账款,经税务机关审核确
认,可以确定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以其剩余财产清偿后,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
账款;
二、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
收账款;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纳税人依法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确实不
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而且不能获得补偿,或者以
保险赔偿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五、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为资不抵
债,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纳税人按规定核销的呆账,其相应的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贷款利息;
七、经省以上国家税务局核定准予核销的其他应收账款。(aa20001115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