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应税凭证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0-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0信息】 甲企业采用分级核算的形式,2000年8月
份发生如下经济事项:
1.财会部门在其下属部门设置明细分类账4本,在仓库设置一本不记载资金的登
记薄。
2.向A企业转让了一项专利权和一项非专利技术,书立合同金额为160万元,合
同中未分别记载转让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的金额。
3.与B科研单位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00万元,合同中规定研
究开发费与报酬的比例是3∶2。
4.与C企业签订了购销合同,规定用100万元的产品换取300万元的原材料。
5.与D企业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中只载明了销售数量5000件,未载明金额。
当期市场价格为60元/件。
6.签订运输合同一份,总金额为100万元,其中付给中国境内运输企业25万元,
付给境外某运输公司75万元,进行货物国际联运。
问:8月份甲企业应当缴纳多少印花税?
答:首先应当清楚,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
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也就是说: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
受时。
1.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14条“设
置在其它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如何贴花?”的规定: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
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
会部门设置在其它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车间、门市部、仓库
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届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薄、统计薄、
台帐等,不贴印花。因此,甲企业应只就4本明细分类账贴花,按5元/件贴花,计:
4×5=20元。
2.(89)国税地字第034号《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非
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书据,
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同一凭证,
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
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适用0.5‰的税率,技术合同适用0.3‰的税率;因与A企业签订的
合同未能分别记载转让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的金额,故应当从高按0.5‰的税率计算
缴纳印花税:160万×0.5‰=800元。
3.(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第四条规定: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
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费用不作为计税依据。与B单位技术开发
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税率为0.3‰,计税金额为500万×2/5=200万元,计
算缴纳印花税:200万×0.3‰=600元。
4.(91)国税发155号文《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购销合同
适用0.3‰的税率,应计算缴纳印花税(100万+300万)×0.3‰=1200元。
5.《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
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
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与D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适用0.3‰的税
率,计算缴纳印花税:5000×60×0.3‰=90元。
6.(90)国税发173号文《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由
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
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因此,甲企业应
按全程运费计算缴纳印花税。运输合同重用税率0.5‰,应纳印花税:100万×0.5
‰=500元。
综合起来,甲企业8月份共应缴纳印花税:
20+800+600+1200+90+500=3210元。
在地方各税中,印花税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又比较复杂的小税种,不容忽视。许多
有关印花税的规定都具有限强的针对性,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的经济业务中特别加以
注意,以求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ai2000110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