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借款能否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0-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0信息】 问:我是一家进出口公司,1996年借给下
属一子公司流动资金200万元,因该公司于1998年破产,我公司在1999年将该项贷款
转为坏帐,并已经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今年9月份对我公司税务检查时,认定该项
贷款不得在税前扣除。我公司认为按照所得税有关条例规定,对于应收账款因债务人
破产可以作为坏帐处理。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
答:依据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
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
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如果你公司不属于国家规定允许从事
信贷业务的企业,你公司因所属子公司破产而导致不能收回的借款即不能在税前列支,
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ai2000110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