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抵债——纳税没商量
录入时间:2000-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0信息】 当前,一些企业由于资金周转紧张等原因,
相互拖欠货款,形成三角债。为了偿还欠款,有的企业采取以货抵债的做法,即将
本企业或其他业务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抵顶债务,或者约定换取第三方所需的产品、
物资。这些企业在以货找债的过程中,有的是两方业务往来,有的则涉及三方业务往
来。尽管企业间的情况和采用的方法不尽相同,但出现的问题却具有共性。
例如,某金属配件厂发出一批价值2万元的产品,购货的汽车生产厂家因为资金
紧张,愿以一辆汽车抵货款,汽车价格(含税价)为6万元,收到汽车的金属配件厂通
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对该项业务进行账务处理。然后,该厂再将汽车转付
第三方,通过“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账户进行处理。这样处理的结果,只有
2万元作销售收入纳税外,其余4万元的交易行为被隐匿在往来账户之中。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以货抵债的做法实质上形成了以货易货的交易行为,这是一
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即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
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在实际业务往来中,有的企业以为以物易物,以货抵
债不是购销行为,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货物,以为自己不是购货,而购货方
发出抵项货款的货物,也以为自己不是销货。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对于以货抵债,
在税务上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
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这时提醒纳税人一
定要正确判断自己的业务性质,准确理解税法精神,不要仅从企业财务会计角度理解
货物销售的概念,特别要注意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及其特殊销售方式的税务处
理,以免漏缴流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