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不该进“管理费用”
录入时间:2000-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0信息】 问:我对2000年第10期“平博士信箱”中
“6个问号”中的第2个问号关于契税的财务处理的回答有不同看法。根据《财政部关
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财会字[1998]36号文)之规定,“企业和事业单
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故企业购房时所缴纳的契税应直接进入“管理费
用”是不对的。
答:契税到底该进费用还是成本?看了来信,名平翻了不少资料。税法上对“契
税”是进入“管理费用”还是“资产成本”,目的还真没有具体规定(这和流转税金
不同)。但财会字[1998]36号文从财务会计角度则规定得很明确。由于现行税制规定:
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有抵触的,服从税法规定;税法上无特殊规定的,依从于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所以,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
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中,即是分期通过折旧进入成本,而不是
一次性进入费用来税前扣除。(av2000120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