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后煤炭资源税的税额
录入时间:2000-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0信息】 问:我有一资源税问题请教于您。
几年来,我县在征收煤炭资源税时,基本是按国营、集体煤矿每吨0.30元,私
营、个体煤矿每吨0.60元的政策执行的。可是,今年以来,地税部门以乡镇企业煤
矿搞了“承包经营”为由;而通通改为按私营、个体煤矿征收煤炭资源税。乡镇煤矿
虽确定有法人代表向乡、镇政府、企办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但这仅是一种经营责任
制。其资产所有权仍然属乡、镇集体,并没有改变其经济性质。请问,如此看来,是
否承包经营后就应按0.60元/吨征税?这样不是认为这些煤矿都私有化了吗?
答: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省的攀枝花、广旺和英蓉三个矿务局
属“煤炭——统配矿”,分别有单独的税率,其他煤矿属“煤炭——非统配矿”,应
按每吨0.60元征收资源税。川财税[1994]1号转发《实施细则》时又对此作了补充规
定,即:除国家列举的上述三个矿务局外,其余未列举的煤炭资源税额确定为:国营、
集体煤矿每吨0.30元,私营、个体煤矿每吨0.60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
煤炭企业进行改制,如果国有、集体煤炭承包给私营、个体经营,按照《实施细则》,
这些改制煤炭企业均属“非统配矿”,按每吨0.60元征收资源税。不过,凡事
说到是否私有化,总有些让人不好说下去。其实只要按照国家《资源税暂行条例》区
分为“统配矿”与“非统配矿”就对了。(av20001203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