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商品未报损应转出进项税额吗?
录入时间:2000-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0信息】 近日,鹰潭市国直属局在对某超市进行税
务稽查时,发现“库存商品”明细账有12万元食品、饮料、啤酒等商品挂账达三年之
久,大大超过了商品质量有效期,国税机关当即要求业主按商品“非正常损失”转出
进项税额2万元,并予以补税、罚款处理。该经营业主对此提出疑问,过期商品尚未
办理报损手续,为何要转出进项税额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进项税额。由于食品、饮料、啤酒等商品生产厂家均在商品上标明了保质期或有
效期,过期后商品就已失去了使用价值,应该及时作报损。因此,该超市过期失效的
商品,虽未办理报损手续,但已属于商品非正常损失范围,应当转出进项税额。
(as2000120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