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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0-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0信息】 近日,有许多下岗职工到当地税务机关咨 询,他们想知道如果从事经营活动可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对下岗职 工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营业税的优惠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 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 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这里应 该说明的是所说的免税主体也就是下岗职工,具体是指: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 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 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让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 人员;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下岗职工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同时,社区居 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 项内容:(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功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 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为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接受安置下岗、失业职 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 免征所得税3年。 2.凡国有、集体等经济组织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占本单位职工人数50%以上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 惠政策;低于本单位主管人数50%的,但一次性安置数量又比较多的,也可以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所得税1—3年的优惠。 3.非公有制和乡镇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数50%以上的,经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4.非公有制和乡镇企业进城和乡镇集体企业兼并、租赁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 业,安置原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的,视同下岗、失业职工对待;被兼并、祖赁企业 职工的安置人数达到兼并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5.农民带资进城收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或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当年 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人数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 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政策。 6.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私营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免证企业所得税3 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吸收下岗人员达到3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 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 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四、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ai2000070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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