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手续费收入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0-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0信息】 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国税局稽查
人员在对某银行营业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营业部“财务费用”账户中发生过一笔红
字冲减1.5万元财务费用的业务,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经调查后得知,这笔
1.5万元的收入为该营业部代发行国债所取得的收入。当税务人员指出此项收入应作
应税收入处理,并要求营业部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财务人员对此产生了疑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0]28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
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营业部应将此项收入并入营业收入中一起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a20001213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