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发票有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0-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0信息】 中国税务报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导致发票丢失,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
元以下罚款。据此,发票管理相对人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发票丢失,将承担
1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是法律对过错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表现。可
见过错行为是引起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现实中造成发票丢失的原因较为复杂,但归
纳起来不外乎丢失发票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和主观上无过错两种。尽管两种情况都
存在丢失发票这一客观事实,但其所负法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对待。
发票管理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丢失发票应负法律责任。这类情况主要表现形式
有:一是违反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即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发票管理义务而造成发票丢
失。依照规定对已取得的发票进行保管,是发票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而义务不由
义务人随意处分为一法律原则,一旦违反,将承担法律后果。显然,违反发票管理规
定造成发票丢失,当事人主观上有明显过错,自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税
务机关可以进行处罚。二是没有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由于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
而未预见,或虽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发票丢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
主观上负有过失责任,即负有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过于自信过失
(轻信可以避免)。显然,当事人主观上仍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
果。但应结合具体事实,当事人过失大小,造成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实际情况,给予减
轻或免于处罚。这一情况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发票被盗,而在保管措施相当严密的情况
下,发票被盗是可以避免的。故对发票被盗即丢失,当事人虽无主观故意却负有过失
责任,税务机关也可以对此进行处罚。
发票管理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而丢失发票不负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
无过错行为,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使发票丢失。尽管客观上造成了
违法事实,即丢失发票,但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
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可抗拒系指行为人不能控制和
不能排除的外来力量,即使行为人全力以赴,仍然无法避免。这种力量一是来自自然
界,如地震造成发票丢失。一是来自他人行为,如抢劫造成发票丢失。不能预见,系
指非正常情况下所发生的意外事件,如车祸导致发票丢失。根据认定违法行为必须主
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时应当认定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故即使存在丢失发票这一客观
事实,当事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