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抵扣完的税款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0-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0信息】 问:我厂是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现有产
品都是给外贸部门收购出口,与外贸部门的货款结算都是凭增值税发票的6.8%预交
税款单才能结算,这样我厂所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当中还有部分多余税款,无法抵扣完,
象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外贸企
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应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并计算税款,开具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缴库。如一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以从国库
退还,暂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据此,贵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多缴未
抵完税款的退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