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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抵扣完的税款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0-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0信息】 问:我厂是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现有产 品都是给外贸部门收购出口,与外贸部门的货款结算都是凭增值税发票的6.8%预交 税款单才能结算,这样我厂所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当中还有部分多余税款,无法抵扣完, 象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外贸企 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应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并计算税款,开具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缴库。如一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以从国库 退还,暂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据此,贵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多缴未 抵完税款的退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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