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产品可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录入时间:2000-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0信息】 日前,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福永分局在对
辖区内经营免税农产品的企业进行综合清理中,发现他们在销售自产农产品时,都开
具了收款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当税务人员对此行为进行相应处罚时,企业方面表示不
理解:免税农产品按规定经审批享受免缴增值税待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明确指出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难道这样开具了收款收据就要处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无论经营产品是否
属于免税,均应开具发票。销售免税产品可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开具收款收据的行
为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应予以
处罚。(a20001206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