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该怎样办理
录入时间:2000-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0信息】 多年来,在历次清理漏征漏管户的行动中,
税务机关都或多或少地发现,一些企业,特别是个体经营者,已正常生产经营很长
一段时间,但因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理。这其中确实有故意拖延办
理税务登记,逃避税务机关管理及履行纳税义务的,但也有一些纳税人非故意违章,
而是因为不知道该不该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等同样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理。
什么情况下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呢?我们通常所说的税务登记是指狭义上的开业税
务登记,而广义上的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
范围等一系列活动进行法定登记的管理制度,它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停复业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金银首饰消费税认定登记、出口退税登记等。这里
我们主要介绍一下狭义上的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的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
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同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又分三种不同的管理登记
方式: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正式的税务登记;
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关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向分支机关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三、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持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
记,接受税务管理。
有没有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呢?根据税务登记的管理规定,从事临时经营
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要自觉接受税务管理,依法申
报纳税。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证件、资料呢?根据《税收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
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营业执照;(二)有关合同、章程、协
议书;(三)银行账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五)技
术监督部门发给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
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经过哪些程序呢?(一)提出开业税务登记申请。纳税人应
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向生产、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
申请,并出示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初审后发给统一印制的《税务登
记表》。(二)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后,应仔细阅读填表说
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登记申
请、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件、资料审核无误后,即可准予登记,发给税务
登记证。(三)领取税务登记证。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时,应按照规定交纳工本费。
如果纳税人不按时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将承担怎样的法
律责任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还要说明的是:对于纳税人违反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样要受到税务机关
的处罚。
所以,纳税人应及时掌握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法律知识,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