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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出口退税率后,企业的出口免抵额、退税额和应纳税额间的关系变化

录入时间:2000-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0信息】 1999年,国家连续两次大幅度提高出口退 税率,增值税免、抵、退税额增长显著,有力地支持了外贸出口事业的发展。现就国 家出口退税政策对于拥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生产企业的出口免抵额、退税额、应纳税 额三者之间关系的变化进行简要介绍。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文件规定: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 ”税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为了保证统一执行财预字[1998]242号文件,加强对出口退 税预算的管理,根据财税字[1998]167号文件规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 投资企业,自1998年第四季度起,由原来的年终一次清算办理退税改为按季办理退税, 免抵税额直接与地方收入挂钩,至使出口退税工作趋于规范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 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 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扣内销货物的 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 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 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 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 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 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 规定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 -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因 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大于或等于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 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小于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 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3.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注意:如果是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应是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与本季度出口货物的 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一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 率之后计算的税额进行比较大小。 4.一般工业企业免抵税额计算公式: 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应退税额 5.有进料加工企业免抵税额计算公式: 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退税率-应退税额 二、举例说明: 某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1999年一季度发生业务如下: 1月份购进原材料金额为100000元,当月内销收入为150000元,出口货物销售收 入为100000元。 2月份购进原材料金额为200000元,当月内销收入为100000元,出口货物销售收 入为200000元。 3月份购进原材料金额为200000元,当月内销收入为50000元,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为300000元,海关免税进口原材料价值为100000元。 请分别计算每月应纳税额,本季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假设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 17%,退税率为9%。退税率提高后为17%)。 1.退税率为9%时: 1月份: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100000×(17%-9%)=8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150000×17%-(100000×17%-8000)=16500(元) 2月份: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200000×(17%-9%)=16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000×17%-(200000×17%-16000)=-1000(元) 3月份: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300000×(17%-9%)-100000×(17%- 9%)=16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50000×17%-(200000×17%-16000)-1000=-10500(元) 本季内销收入为150000+100000+50000=300000(元) 本季出口收入为100000+200000+300000=600000(元) 本季销售总额为300000+600000=900000(元) 出口收入占同期收入>50%,可以办理退税。 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10500<600000×9%-进料加工100000×9%,即: 10500<54000-9000 应退税额=10500(元) 免抵税额=600000×9%-100000×9%-10500=34500(元) 2.退税率为17%时: 1月份:当期应纳税额=150000×17%-100000×17%=8500(元) 2月份:当期应纳税额=100000×17%-200000×17%=-17000(元) 3月份:当期应纳税额=50000×17%-200000×17%-17000=-42500(元) 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42500<600000×17%-进料加工100000×17%,即: 42500<102000-17000 应退税额=42500(元) 免抵税额=600000×17%-100000×17%-42500=42500(元) 3.提高退税率后应纳税额与免抵税额、应退税额的关系: 应纳税额减少=16500-8500=8000(元) 免抵税额增加=42500-34500=8000(元) 应退税额增加=42500-10500=32000(元) 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均为0(应退税额=季末留抵) 以上说明:提高退税率后,企业应纳税额减少,免抵额增加,应纳税额与免抵税 额之和不变,应退税额的增加使出口企业得到了真正的实惠。(l2000110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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