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的留抵税额还可以继续抵扣吗
录入时间:2000-11-28
【中华财税网黑龙江11/28/2000信息】 问:我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
份因财务混乱被国税局勒令停止抵扣进项税发票。整顿后,于前几天经国税局核准恢
复抵扣进项税资格,请问我商店前期的留抵税额还可以继续抵扣吗?
答:国税函发(2000)584号文件指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
定,一般纳税人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款是指纳税人在停
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
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
扣进项税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由此可见,你商店的前期留抵税额不可以继续抵扣。(d20001126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