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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抵债贷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0-1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0信息】 最近,承得市国税局在对某百货批发商场 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商场在清理企业间拖欠货款过程中,从拖欠户收回一些抵顶 欠款的货物,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部分进项税额,企业没有申报抵扣。 检查人员发现后告知企业财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二 条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 位可以凭经物易物、以物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 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根据上述规定 该商场取得的以物抵债的货物可以凭书面合同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运 输发票向所属税务征收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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