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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的产品应按期结转销售计提销项税金

录入时间:2000-1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0信息】 近日,青县国税局稽查局对某木制品厂进 行了检查。该厂是生产各种木、钢制家具的专营厂家。为使其产品逐步打开市场销路, 实行定点代销产品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该厂将代销单位已经销售并结清代销 清单,但尚未收到贷款的业务,不按期作销售,待收到代收贷款后再记销售收入。对 此,税务人员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了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交付 他人代销,视同销售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为纳税人义务发 生时间。因此,纳税人收到代销单位已销货物的代销清单后,不论是否收到货款,均 应按规定作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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