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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0-1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4/2000信息】 问:我单位是非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 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我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文件规定:1、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 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 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你单位属其他从事融资租赁业 务的单位,应根据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来判断你单位应纳增值税还 是营业税。(d20001109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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