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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疫站可享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0-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0信息】 江西省武宁县地税部门在进行税务检查时 发现,一乡镇新建卫生防疫站对有关税收规定不清楚,认为只要占地、建房就要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此,该站有关人员正设法筹措资金。税务人员了解到这种情况后, 及时按规定向其作出解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2号文最新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 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进行设置审批和注册登记,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 注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疗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 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 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 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因此,该卫生防疫站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a20001108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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