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疫站可享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0-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0信息】 江西省武宁县地税部门在进行税务检查时
发现,一乡镇新建卫生防疫站对有关税收规定不清楚,认为只要占地、建房就要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此,该站有关人员正设法筹措资金。税务人员了解到这种情况后,
及时按规定向其作出解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2号文最新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
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进行设置审批和注册登记,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
注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疗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
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
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
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因此,该卫生防疫站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a20001108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