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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纳税手续该怎样办理

录入时间:2000-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0信息】 问:我厂最近不景气,资金周转异常困难,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事宜。请问,我们应该怎样办理?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 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为规范延期纳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8号)文件明确规定: 1.延期纳税申请须在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2.纳税人客观上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国家经济政策调 整等。 3.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个月~3个月的,必 须经地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 4.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笔税款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 次。 5.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加收滞纳金。(a20001108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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