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在哪里缴税
录入时间:2000-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0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设在辽宁省瓦房店市的生
产企业,并在青岛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销售企业的产品,分公司的税款一直
是由生产企业统一申报。最近,青岛当地税务部门认为我们应在当地纳税,处罚了分
公司。请问,我们应该在哪里缴税?
答:像你们企业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
物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确定缴税地点。如果青岛分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则应当向青岛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种经营行为的,则应由总机
构统一缴纳税款。另外,如果青岛分公司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
就应当区别情况计算并分别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或分公司所在地缴纳税款。
(a20001108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