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缴纳的主要税费
录入时间:2000-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0信息】 房产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时,个人应按租金收入的12
%缴纳房产税。但对于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
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缓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北京市将土地划分为六个等级,一至六级土
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10元、8元、6元、4元、1元、0?5元。
营业税
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月租金收入低于800元的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人应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准,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北京市城区
适用税率一般为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
个人在缴纳营业税时,应按缴纳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
贴花。税额至少按1元算。
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
后的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
0%后的应纳税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在出租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
费,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