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扣除的欠条被盗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0-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2000信息】 前年某县国税局的工作人员到一个体工商
户的门市部进行税务检查,重新核定营业额。于是将他的从1991年底至1998年10月期
间的所有账务凭据(发票和欠条)3本150份予以扣押。被扣押的材料中有该工商户的客
户赊购商品(五金、家电)欠他的货款8万余表的欠条。他当时要求国税部门的工作人
员将欠条拆下来,但未能得到同意。同年11月,国税局通知其说收的所有账本放在国
税所被盗。后国税局协助其清理欠款无果,欠他货款的客户拒不付款,因他们均要求
其出示他们出具的欠条。由于国税部门的工作人员保管不善,给该个体户造成了极大
的经济损失。因此,就有一以下的问题:国税局在税务检查中是否应当扣押经营者的
欠条?因国税局保管不善使扣押的账本等遗失,造成经营者的欠款无法追回,作为国
税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什么途径索赔?
首先账务凭据是不能扣押的(只能是调取),如果税务所是出具扣押凭证,那就是
违法行为;但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
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因此,在
税务检查中欠条作为相关纳税资料应该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应出具调取凭证,
详细列明调取资料内容。但3个月后未如数归还,那就是违法行为了。
由于国税局保管不善致使扣押欠条遗失,造成经营者的欠款无法追回,造成了纳
税人的财产损害,国税局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
条、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该个体户可以先向县国税局要求赔
偿,逾期(2个月)不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
是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请求赔偿的时效为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
为违法之日起两年内。(av2000100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