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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不交税务机关能否扣物

录入时间:2000-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2000信息】 某地税务征收人员,在对所辖个体车辆税 收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营运车主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欠税数额多则1500元, 少则300多元。他们在催收不成的情况下,向欠税车主发出了《限期纳税通知书》, 大部分车主按照“通知”限期补清了税款及滞纳金,但仍有少数车主逾期仍未缴纳税 款,也不提供纳税担保。于是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扣押营 运车辆的强制措施。针对这种扣车行为引起了同事们的争议,大家各抒己见。有的认 为:“扣车行为既合法,也维护了税法尊严,对偷逃税者起到威慑作用。”有的认为: “扣车行为本身无可非议,但所扣车辆的价值超过了欠税数额,应扣押其价值相当 于应纳税款的其他财产。”请问,对个体车主不在提供应税劳务所在地居住,但车辆 挂靠在提供应税劳务所在地,其所欠税款应采取何种措施征收?税务机关的这种扣车 行为是否妥当?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8号) 第二款规定,个体车主应在其税务登记所在地申报纳税。如未办理税务登记,则在 其居住地申报纳税。 至于文中所提“扣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平博士认为:扣押车主的车是可选择范围内的扣押对象; 被扣车的价值应相当于应纳税款,相当于并不是两者相等,可大于,也可小于,但 不能太大;被扣车价值大于应纳税款的,拍卖所得扣除应纳税款后的多余部分要返还 车主;被扣车价值小于应纳税款的,未清部分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继续追缴。 (av2000100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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