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录入时间:2000-10-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0/2000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石油产品经销企业,主要
从事汽油的批发、零售业务。前不久,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我企业进行的增值税检查中
指出,将部分自用油品的进项税金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做法是错误的,对单位自用油
品的进项税金应做转出处理,为此对我单位作出了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请
问: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用于
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单位
自用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于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
已抵扣的单位自用油品的进项税额及滞纳金。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k20001004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