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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比例分摊法分摊查获额

录入时间:2000-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2000信息】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我们习惯将查出的不 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差错金额即查获额,不经过计算分摊,直接作为当期 查增(或查减)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补(或应退)的所得税税额。因这种做法没有考 虑查获额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程度、时间跨度、错误性质、查获环节等因素, 故只适用于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 本”、“本年利润”账户中的查获额,或“产成品”贷方和期间费用的查获额。如果 在工业企业的供应环节和生产环节检查出的查获额,且金额较大、查获额距检查期时 间较短、期末“在产品”或“产成品”账户有余额等情况下,采用这种直接分配法, 就忽略了纳税人成本核算的程序,即: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 本年利润。就易导致计税所得额不实,虚增(减)利润,造成所得税提前入库或税务机 关提前退税,既不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因此,为 保持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应采用比例分配法,从查获额的起点,根据对有关账 户的影响逐步分摊和调整。 比例分配法的计算程序和公式为: 假设应分配的查获额为Y,检查期末“原材料”账户余额为A,“生产成本”账户 余额为B,“产成品”账户余额为C,“产品销售成本”累计额为D。 1.如果查获额Y发生在“原材料”借方,那么,就应在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 品、产品销售成本四个环节进行分配: Y ①分配率=—————=X A+B+C+D ②原材料应分摊的查获额=A×X ③生产成本应分摊的查获额=B×X ④产成品应分摊的查获额=C×X ⑤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的查获额=D×X ⑥查增(或查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的查获额=D×X 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D×X×所得税税率 2.以此类推,如果查获额Y发生在“生产成本”借方,那么,就应在生产成本、 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三个环节进行分配。如果查获额Y发生在“生产成本”贷方或 “产成品”借方,就应在产成品和产品销售成本两个环节进行分配。如果查获额Y发 生在“产成品”贷方和“产品销售成本”借方,就不需要进行分配,直接调整应纳税 所得额。 例:某税务机关对一工业企业1999年1—6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 多结转材料成本12万元。6月末“生产成本”账户余额4万元,“产成品”账户余额6 万元,结转销售成本14万元,“制造费用”全部归集为零。 计算各环节应分配的查获额如下: 1.分配率=12/(4万+6万+14万)=0.5 2.生产成本应分摊=4万元×0.5=2万元 3.产成品应分摊=6万元×0.5=3万元 4.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14万元×0.5=7万元 5.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应分摊额=7万元 6.应补企业所得税=7万元×33%=2.31万元 7.调账分录为: ①借:原材料 12万 贷:生产成本 2万 产成品 3万 产品销售成本 7万 ②借:产品销售成本 7万 贷:本年利润 7万 ③借:所得税 2.31万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2.31万(av2000100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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