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比例分摊法分摊查获额
录入时间:2000-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2000信息】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我们习惯将查出的不
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差错金额即查获额,不经过计算分摊,直接作为当期
查增(或查减)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补(或应退)的所得税税额。因这种做法没有考
虑查获额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程度、时间跨度、错误性质、查获环节等因素,
故只适用于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
本”、“本年利润”账户中的查获额,或“产成品”贷方和期间费用的查获额。如果
在工业企业的供应环节和生产环节检查出的查获额,且金额较大、查获额距检查期时
间较短、期末“在产品”或“产成品”账户有余额等情况下,采用这种直接分配法,
就忽略了纳税人成本核算的程序,即: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
本年利润。就易导致计税所得额不实,虚增(减)利润,造成所得税提前入库或税务机
关提前退税,既不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因此,为
保持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应采用比例分配法,从查获额的起点,根据对有关账
户的影响逐步分摊和调整。
比例分配法的计算程序和公式为:
假设应分配的查获额为Y,检查期末“原材料”账户余额为A,“生产成本”账户
余额为B,“产成品”账户余额为C,“产品销售成本”累计额为D。
1.如果查获额Y发生在“原材料”借方,那么,就应在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
品、产品销售成本四个环节进行分配:
Y
①分配率=—————=X
A+B+C+D
②原材料应分摊的查获额=A×X
③生产成本应分摊的查获额=B×X
④产成品应分摊的查获额=C×X
⑤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的查获额=D×X
⑥查增(或查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的查获额=D×X
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D×X×所得税税率
2.以此类推,如果查获额Y发生在“生产成本”借方,那么,就应在生产成本、
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三个环节进行分配。如果查获额Y发生在“生产成本”贷方或
“产成品”借方,就应在产成品和产品销售成本两个环节进行分配。如果查获额Y发
生在“产成品”贷方和“产品销售成本”借方,就不需要进行分配,直接调整应纳税
所得额。
例:某税务机关对一工业企业1999年1—6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
多结转材料成本12万元。6月末“生产成本”账户余额4万元,“产成品”账户余额6
万元,结转销售成本14万元,“制造费用”全部归集为零。
计算各环节应分配的查获额如下:
1.分配率=12/(4万+6万+14万)=0.5
2.生产成本应分摊=4万元×0.5=2万元
3.产成品应分摊=6万元×0.5=3万元
4.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14万元×0.5=7万元
5.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应分摊额=7万元
6.应补企业所得税=7万元×33%=2.31万元
7.调账分录为:
①借:原材料 12万
贷:生产成本 2万
产成品 3万
产品销售成本 7万
②借:产品销售成本 7万
贷:本年利润 7万
③借:所得税 2.31万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2.31万(av2000100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