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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收入还是所得?

录入时间:2000-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2000信息】 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是对个人(自然人) 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实行的分类税制,规定 了11个不同的应税项目,有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经 营所得等。除了偶然所得和股息、利息所得是全额计征外,其余各项所得都规定了费 用扣除或免征额,其目的就在于让“收入”脱胎为“所得”。例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 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 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 外收入。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工商户的“所得”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同时税 法还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所得”当然是个体工商户的纯收入,而不是销售全部所得。可是,这个世界是 千变万化,纷繁复杂,一纸法令总是难以适应所有现实。纳税人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 疑问,话要回到税收的征管方式上去。我国现行税法要求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 以利于税务机关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有“所得”就交个人所得税,无“所得”也就无税可言了。 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建账不全或根本未建账,不能进行有效 的成本核算,各级主管地税机关,为便于加强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大多采取定额或定率的征收方 式。定额就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状况、规模大小等情况,直接核定一个纳税 额;定率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等,在销售收入确定的基础上,核定一个征收 率,从而计算纳税户的个人所得税。可见,在纳税户账务不健全的情况下,主管地税 机关依靠纳税户的销售收入来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不足为奇了。在定率征收方 式下,不仅“所得”变成了“销售收入”,而且“税率”变成了“征收率”。这就是 让纳税人心生疑惑的地方。(av2000100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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