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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申诉费用由谁承担?

录入时间:2000-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2000信息】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听证,可以申请复议,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 所发生的费用由谁负担?《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人 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具体规定是: 听证费用。税务机关对违法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应当给当事人一个陈述申 辩的机会,其形式为听证会,听证会由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主持,纳税人可 与案件调查人面对面地进行辩论。如当事人申辩的事实成立,税务机关对其处罚应当 相应变更。对举办听证会所发生的费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 当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承担。 复议费用。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上一级 税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重新审查并作出 裁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审查或作必要的调查取证等所发生的费用,根 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承担。 诉讼费用。根据《税收征管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 行政处罚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复议决定、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不服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的负担,《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 费办法》的规定是: (1)败诉一方当事人应当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2)原、被告各有胜诉,各有过错的,按责任大小和败诉部分的比例,由人民法 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双方的分担比例。 (3)原告或起诉人起诉后,主动提出要求撤诉的,诉讼费用内原告负担,其中案 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可见,纳税人对听证和复议是不花一分钱的。在打官司时才按过错责任收费。 (av2000100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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