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业合并后不得按资产评估价计提折旧
录入时间:2000-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2000信息】 近日,河北省平泉县国税局对某涉外企业
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1999年合并时将200万元资产评估为350万元,并据此
入账计提折旧和摊销。该局按规定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调整,并令其补缴了税
款。企业对此表示不理解。
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涉外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
按合并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
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
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
调整。因此,平泉县国税局的处理是正确的。(a20001025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