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0信息】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不得丢失。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报刊和电
视等传播媒介公告声明作废。
应当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发现“作废声明”不规范的问题。例如,
翻开报纸,不难发现不少业户遗失发票的作废声明往往会出现这些毛病:一是没有说
清丢失发票的全称;二是只讲发票号码,不讲字轨,等于把不该作废的同号码发票
“作废”了;三是没有讲明发票的金额位数。为了防止出现以上现象,业户应使用县
以上税务机关监印的统一格式的遗失声明,凡不使用规范格式的作废声明稿件,新闻
单位一律不予受理。对丢失的大量大额的发票,应由丢失发票的业户经税务机关同意
后把数量充足的“遗失声明”印发至当地有关工商企业和有关税务、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