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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减免税

录入时间:2000-10-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4/2000信息】 时下,到处都有优惠政策:城建开发,有 “优惠”;引进外资,有“优惠”;企业改制,有“优惠”;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有 “优惠”。一些企业为能享受到“优惠”,费尽心机往开发区进……而一提到“优 惠”,往往就是减免税收——一些地方政府争相制定违背税收法规的减免税政策,对 某一个区域,某一类企业,某一个行业,甚至某一个项目都有减免税的具体规定,国 家税收成了“唐僧肉”。 其实,国家在制定税收法规时,该鼓励什么,限制什么,已经在宏观上进行了考 虑,地方政府再违反税收法规擅自减免税,虽然对某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带来某些暂 时的好处,但必然损害全局利益。如果我们一味地靠减免税收来刺激某一区域,某一 类企业,某一行业等经济的发展,势必会造成税负失衡,给有序的税收秩序带来混乱, 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严重的后果。而那些专钻政策空子的投机商,哪里有减免税 就往哪里“钻”,甚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税收减免得再多,也是肥了个人,并 不可能真正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时,应从简化手续、减免费用、 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下功夫,为投资者创造优惠的投资环境,切不可 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ab200005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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