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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九运费”支出可否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0-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0信息】 我厂向南方销售轮胎,取得的铁路货票上 载明的“京九运费”项目支出可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 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 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 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 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 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根据上述规定,铁路货票上载明的“京九运费”项目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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