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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0-10-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7/2000信息】 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 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 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应将 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文件从1998年1月1日 起执行,并规定原政策与其抵触的,按该文件执行。   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因此不征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获保险赔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即对保险赔 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民法》和《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能否并入被保险 人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应作为遗产处理,可 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指定的受益人享 有,不计入被保险人的遗产总额,不征收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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