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00-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2000信息】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
对报关出口的货物给予退还或减免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缴
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各国在对外贸易中通常采用的,目的在于鼓励本国货物出
口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出口货物退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则上应将所退税款退
给出口企业,也就是退给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负责出口盈亏的企业。根据出口货
物退税管理办法,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主要是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
出口企业及委托出口货物的无进出口权生产企业。
某公司是一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没有同出口企业发生委托出口业务
的条件下,是不能直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但由于该公司为出口企业提供货物或劳
务,因此,可以说间接参与了出口业务。下面就此详细解释。
(一)有关“进料加工”业务的一些基本手续和政策要求
进料加工是加工贸易中的一种方式,是指为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用外汇从国外进
口原料、材料、辅料、原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
经加工生产成成品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形式。这种方式能增加外汇收入,促进
国内经济发展,是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的传统作法。
进料加工企业在拟进口料件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并申请进料减免税
之前,须将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
签章,并将批件复印件留存备查。经海关审核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经营单
位凭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和最终核销手续。
在“进料加工合同”下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成品返销出口,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须向海关申请延期。
在“进料加工合同”下进口的料件,应由合同受托方自行加工,不得转厂加工,
且进口的料件应专料专用,不得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加工后的成品不得在国内
销售,如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经贸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转为内销的货物,
无论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经营单位均应及时补缴海关关税和增值税。
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经营单位应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海关
签章的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以及《进口料件使用表》、《核销申请表》等有关单证
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二)海关对进料加工的两种税收征管办法
海关对进料加工的税收征管分为有直接出口对象的进料加工和无直接出口对象的
进料加工两种税收征管办法。
对有直接出口对象的进料加工(也称进料对口)复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一般为免
征全部进口料件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按您所述,原材料的提供和成品的出口都
为国外B公司,这种情况,就属于有直接出口对象的进料对口贸易。
对无直接出口对象的进料加工(也称进料非对口),在原材料、辅料进口时,除实
行保税的企业或地区外,按全额分别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三)进料加工在国内委托加工收回并出口的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的计算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料、辅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的货物。
在货物出口后,凭支付加工费的“工缴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退
还出口货物加工环节工缴费已纳的增值税、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当加工后的成
品为应纳消费税货物时),以及进口环节在按规定减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实纳的增值税。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加工环节工缴费金额×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受托方
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进口环节实纳的增值税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出口企业选择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料、辅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后收回并
出口的,应注意把握好“委托加工”的概念,尤其是所加工的货物为应纳消费税货物
时。所述“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及辅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
制造,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业务。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部分
主要材料生产的货物,按税法规定是不能作为“委托加工”开具“工缴费”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此出口企业对工厂应采用作价加工的方式。在实践中,很多企业正是由于
一味追求操作简单,忽视了以上的细节问题,从而导致出现业务完成后无法退税的现
象发生。
以上是进口料件采用委托加工形式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的一些出口退税政策。至
于材料的账务处理,相对于受托的生产企业来说,无论货物是从口岸直接还是间接运
送到生产企业,由于原材料的所有权不属于加工企业,因此加工企业可于库存账外单
独记录委托材料的存发业务,只记录其获取的加工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销售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l2000090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