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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0-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2000信息】 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 其破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应收款的部分,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 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 坏账损失有两种处理方法,即直接核销法和坏账备抵法。对未建立坏账准备金的 纳税人,实行直接核销法,即对其发生的坏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当 期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实行坏账备抵法的,即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 取坏账准备金,用于核销坏账损失。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 除。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标准,因纳税人从事的行业不同而不同: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 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的3‰~5‰计提,金融保险企业按3‰计提,其他行业在3‰以内 计提。(l2000090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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