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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机关给公民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要求听证

录入时间:2000-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2000信息】 问:我是武汉市一饮食业个体户。最近, 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认定我存在偷税行为,除了补税外,还作出处以1400元罚款 的处罚决定。为此,我想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听取税务机关对我的处罚的依据, 以及我的申辩和质证。请问,我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吗? 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 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 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 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对照上面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你的处罚只有1400元,还没有达到2000 元,因此,你没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k2000090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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