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供销社自有的房屋与占有的土地应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0-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2000信息】 问:我们属于基层供销社,是当前最困难
的企业。请问:我们自有的房屋及所占有的土地应不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为什么同是一个县(市)里的乡(镇)基层供销社,行政建制是乡的供销社不缴纳土地使
用税,而行政建制是镇的供销社又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
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
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
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上述2个条例的规定,基层供销社自有房屋及所占有的土地,如在城市、县
城、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范围内,就应该按规定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激纳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同是一个县的基层供销社,所在地不是建制镇而是乡,就不缴纳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征收标准问题。房产税一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
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二是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依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土地等级标准来区分,大城市和中
等城市、小城市的等级标准都不一样,县城与县城、建制镇与建制镇的等级标准也不
一样。具体的标准,可向当地税务部门了解。(k20000904214)